大连宝马车冲斑马线致5死 嫌犯排除酒驾毒驾

#情况通报#【大连“5·22”轿车撞人逃逸案件处置正全面有序展开 死者善后工作正在落实;伤者已得到全力救治 嫌疑人已排除毒驾、酒驾嫌疑,犯罪原因正在调查】大连“5·22”轿车撞人逃逸案件发生后,省委、省政府,市委、市政府高度重视,省委书记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国清,省长刘宁作出重要指示批示,省委常委、市委书记谭作钧多次调度案件侦办、善后救治等工作,责成相关部门迅速行动、妥善开展工作。市长陈绍旺坐镇指挥,第一时间成立工作专班,下设案件审理组、救治和善后组等,市委常委、副市长骆东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工作,并赴医院看望伤员,相关区市县和市政府相关部门也分别成立工作专班,协同做好各项工作。目前案件侦办、伤者救治、死者善后等工作正全面有序展开。

截至23日早8时,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(4人当场死亡,1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),5名伤者正在医院治疗。卫健部门已在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,成立3个救治组,开通绿色通道,组织多学科会诊,全力救治伤者。民政部门已组织市殡仪馆开通绿色服务通道,全方位做好家属哀悼和情绪疏导安抚工作;一对一做好与死伤人员及其家属的对接,做好善后和服务保障工作。中山区及时恢复现场秩序。市、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慈善总会、红十字会正在落实安抚、慰问、救治等工作。

在案件侦办方面,公安机关正加大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审讯力度,固定相关证据,对案件进行全力侦办。经检验鉴定,排除其毒驾、酒驾嫌疑,其具体犯罪原因正在调查中。

此前报道:

惨烈!大连宝马人行道高速撞人致4死 律师:最高判死刑

5月22日,辽宁省大连市一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,一群行人通过斑马线过马路时,一辆疾驰行驶的黑色轿车直冲斑马线,多名路人被撞飞后摔倒在地。据大连市警方通报,该事件造成4人死亡、3人受伤。目前,肇事逃逸驾驶人刘某(男,31岁)已被抓获,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。

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接受上游新闻(报料微信号:shangyounews)记者采访时表示,本案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撞击行人致4死3伤,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,最高可判处死刑。

▲5月22日,辽宁大连,一辆黑色轿车直冲斑马线撞飞多名路人后逃逸。图片来源/视频监控截图

据上游新闻此前刊发的《大连一宝马直冲斑马线撞飞多人,肇事车未减速,已致4死3伤》报道显示,从上游新闻记者拿到的现场监控视频来看,一群路人正通过斑马线过马路,此时机动车道的交通信号指示灯为红色。不远处,一辆黑色轿车从远处疾驰而来,直冲斑马线,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。现场多名路人瞬间被撞飞,摔倒在地后疑似失去意识,倒地不起。视频中,在事故前后均未见肇事车辆减速。

据另一段网传视频的拍摄者称,肇事车辆为黑色宝马3系轿车。

另有网友认为,事发时,刘某驾车直冲斑马线撞击人群,此行为有违常理,怀疑其为毒驾。

5月22日,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杨卫华律师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分析,本案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撞击行人致4死3伤,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,最高可判处死刑。关于网友猜测嫌疑人有毒驾可能性的问题,杨卫华律师表示,《刑法》中没有毒驾的规定,如果涉及毒品买卖等,数罪并罚即可。

杨卫华律师进一步解释到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《刑法》第114条、第115条规定的一个具体罪名,该罪名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,是指使用与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,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
此处的“其他危险方法”仅限于与放火、决水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性质相同、程度相当、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,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。

换言之,只有当驾驶行为造成与放火、爆炸等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,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“其他危险方法”,构成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,从一重罪处罚,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。反之,若醉驾行为只是造成一般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,就只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。

杨卫华律师表示,本案犯罪嫌疑人驾驶机动车在红灯情况下冲撞不特定的、正常通行的行人,撞击后又逃逸,与放火、爆炸、决水、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方法一样,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同质性,具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相当性,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。

《刑法》第115条规定此类行为“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”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声明: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,加国头条 属于信息发布平台,加国头条 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。

分享新闻到
微信朋友圈
扫描后点
右上角分享

0 Comments

Leave a Comment

Ad

Related Posts: